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蕭英文 相對人 王甘桂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
1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42號判決確定,其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18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94,951元│聲請人繳納。││一├─────────┼────────────┼────────┤││勘測費用│4,500元│聲請人繳納。│├───┼─────────┼────────────┼────────┤│二│裁判費用│72,334元│相對人繳納。│├───┴─────────┼────────────┼────────┤│總計│171,785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⑴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五項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甘桂女負擔4/10、第三人││ 吳欣書 負擔1/10、餘由聲請人負擔。││⑵第一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99,451(即94,951+4,500)×4/10=39,780元(未確定,提上訴)││⑶第一審判決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第三人吳欣書應負擔部分:99,451×1/10=9,945元││聲請人應負擔部分:99,451-39,780-9,945=49,726元││﹙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9,780元││⑵第二審訴訟費用:72,334元││⑶合計:112,114元││相對人應負擔部分:112,114×1/100=1,121元││聲請人應負擔部分:112,114×(1-1/100)=110,993元││72,334元(相對人已預納之費用)-1,121(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71,213元(相對人得向聲請人聲請賠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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