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7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