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數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犯嫌重大,所犯均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一旦成罪,罪刑可能甚重,難期被告能自行到案接受審判,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並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在案(應執行刑,尚未確定),益見確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故,著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被告二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劉瓊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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