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一年度緩字第二一四六號,一○三年度執聲第一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慶龍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二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詳該署一○一年度藍字第二七八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販賣偽藥及偽造文書等罪,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5月29日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二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7月2日以一○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九七五五號處分書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3年7月1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藥品,係被告購買杏輝藥廠製造之親水軟膏一千公克罐裝分裝後,在臺北市○○區○○街○○○號前陳列販賣之偽藥乙情,業據被告在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佐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1、2所示之藥品經送驗後,檢出Tolnaftate及Clioquinol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4.06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佐,顯與被告所述之上述親水軟膏成分不同,足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藥品係屬偽藥,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包裝袋上之標籤貼紙及編號4所示之同一款式標籤貼紙,其上均印有偽造之「許可字號:衛署成製字第○○五八六七號」等內容,且係被告自行印製或兼黏貼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包裝袋等情,亦經被告在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偽造上述內容之標籤貼紙及已黏貼在編號3所示包裝袋之標籤貼紙,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再者,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被告名片及廣告板,因其內容有「專賣皮膚藥膏」、「外用皮膚膏」等,顯與被告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偽藥藥品之行為有關,亦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品均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布,雖亦屬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然無卷附資料可證明為偽藥或禁藥,得認定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供其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又非違禁物,自無從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復依上開說明,因偽藥並非違禁物,且在藥事法中無沒收之專條,是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既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無從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藥品(外用專治皮膚病藥膏,每瓶三十公克裝)│14瓶│├──┼─────────────────────────────────┼─────┤│2│藥品(外用專治皮膚病藥膏,每瓶十五公克裝)│1瓶│├──┼─────────────────────────────────┼─────┤│3│黏貼偽造「許可字第:衛署成製字第○○五八六七號」內容之標籤貼紙之包│十六只│││裝袋││├──┼─────────────────────────────────┼─────┤│4│偽造「許可字第:衛署成製字第○○五八六七號」內容之標籤貼紙│二十張│├──┼─────────────────────────────────┼─────┤│5│王慶龍名片│九張│├──┼─────────────────────────────────┼─────┤│6│外用皮膚膏廣告板│一片│└──┴─────────────────────────────────┴─────┘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包裝袋內盛裝之青草酸痛藥布(每包十片)│一百六十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