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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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劉秋佩 債務人 劉源彬
一、債務人劉秋佩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叁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秋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源彬給付之。
債務人劉秋佩、劉源彬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