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5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國士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75,2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