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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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3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賴錫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欣妮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全部,姓名欄勿省略)。
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3,976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將信託登記予被告之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信託登記範圍之客觀價額為準,應以原告起訴時該等土地之市價為計算。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4,762,52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各土地公告現值信託登記權利範圍之加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976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30.82
全部
2,000
61,640
2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2992.18
全部
2,000
5,984,360
3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064.01
10000分之1380
25,500
3,744,251
4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530.69
全部
21,800
33,369,042
5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
3626.01
全部
3,200
11,603,232
合計
54,76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