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8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931元,應繳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640元。
(二)提出被告乙○○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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