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該行為地係在雲林縣林內鄉
內;而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路4之6號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