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07號

原告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訴訟代理人 施弘儀

被告 唐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11:11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陳報核撥款項之金融機構、核撥款項之明細(須載有入款帳戶)、相關申辦貸款之資料,以及被告同意擴張授權額度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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