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07號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訴訟代理人 施弘儀
被告 唐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11:11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陳報核撥款項之金融機構、核撥款項之明細(須載有入款帳戶)、相關申辦貸款之資料,以及被告同意擴張授權額度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