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2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吳筱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吳筱筠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