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 王連富
陳景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靜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可抗告,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