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國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5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已坦白犯行,無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家有2老需扶養,也有2個未成年子女,還有房屋貸款,故無逃亡之虞。再被告父母年邁、行動不便,被告已知所悔悟,不敢再犯,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恐嚇取財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等嫌疑重大,且犯罪次數甚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規定,於民國109年7月10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