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9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到
  相 對 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
  參元。
二、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五月
  三日止,按月於每月三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尚欠壹萬陸仟
  玖佰玖拾參元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給付,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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