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9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到
相 對 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
參元。
二、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五月
三日止,按月於每月三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尚欠壹萬陸仟
玖佰玖拾參元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給付,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