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5號抗告人 莊松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間分割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