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39號上訴人即原告 諶純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7日102年度簡字第33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