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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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39號上訴人即原告 諶純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7日102年度簡字第33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