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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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麗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㈠玖萬零 伍佰 肆拾玖元,及其中柒萬零肆拾元自民國87年3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捌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陸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87年3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蔡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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