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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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聲請人 巫俊鍚 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23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廖錦賢 │83年12月27日│84年2月26日│1,000,000元│0000000││├─┼─────────┼───────────┼───────────┼────────┼────────┼──┤│2│廖錦賢│83年3月1日│83年8月20日│1,800,000元│04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