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麟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麟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邱麟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參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6日111年10月19日111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01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112年度訴字第440號112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8日112年3月27日112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056號112年度訴字第440號112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0日112年4月18日112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1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1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1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292號)編號4(空白)(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