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安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龍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民國101年1月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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