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曾嘉慧 被告 李馥君 上列被告李馥君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60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佳君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