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02號原告 蔡美珍 被告 李芳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25,250元,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