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國瑞上列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9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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