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2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賴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賴淑娟於1.民國107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107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1,8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245,
532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14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2726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淑娟│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8│││1,245,532元││1月2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賴淑娟│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8│││20,149元││2月7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淑娟│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245,532元││2月27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69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3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002│新臺幣│賴淑娟│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20,149元││3月8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69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3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