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邱清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20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中華商業銀行
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債權讓與報紙公告2份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
被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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