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昌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昌因犯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規定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8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8罪,分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其所侵害之法益、罪質不相同,及受刑人拋棄易科罰金權利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8罪,在18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0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7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附表編號2至3、編號4至5、編號7至8、編號10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限制(5年11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李祥銘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伍月│104年7月5日│本院│105年度審訴│105年8月18│均同左│105年9月│編號2至│││││││字第879號│日││19日│3曾經法│├─┼─────┼──────┼───────┤├──────┼─────┼─────┼────┤院定應執││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月│104年11月5日││105年度審訴│105年8月25│均同左│105年8月│行刑為有│││毒品罪││││字第550號、│日││25日│期徒刑1│├─┼─────┼──────┼───────┤│第1088號││││年3月確││3│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月│104年12月15日││││││定;編號│││毒品罪││││││││4至5曾│├─┼─────┼──────┼───────┤│││││經法院定││4│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月│104年11月5日││││││應執行刑│││毒品罪││││││││為有期徒│├─┼─────┼──────┼───────┤│││││刑9月確││5│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月│104年12月16日││││││定;編號│││毒品罪││11時45分為警採││││││7至8曾│││││尿時起回溯120││││││經法院定│││││小時內之某時││││││應執行刑│├─┼─────┼──────┼───────┤├──────┼─────┼─────┼────┤為有期徒││6│竊盜罪│有期徒刑參月│104年10月11日││105年度簡字│105年12月│均同左│106年2月│刑7月確│││││││第4035號│30日││7日│定;編號│├─┼─────┼──────┼───────┤├──────┼─────┼─────┼────┤10至17曾││7│竊盜罪│有期徒刑伍月│104年11月10日││106年度簡字│106年3月31│均同左│106年5月│經法院定│├─┼─────┼──────┼───────┤│第1046、1047│日││2日│應執行刑││8│竊盜罪│有期徒刑肆月│105年3月10日││號││││為有期徒│├─┼─────┼──────┼───────┤├──────┼─────┼─────┼────┤刑1年6││9│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拾月│105年7月14日││105年度審訴│106年4月20│均同左│106年4月│月確定。│││毒品罪││││字第2202號│日││20日││├─┼─────┼──────┼───────┤├──────┼─────┼─────┼────┤││10│竊盜罪│有期徒刑伍月│105年1月4日││106年度審訴│106年5月2│均同左│106年6月││├─┼─────┼──────┼───────┤│字第221號│日││1日│││1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伍月│105年1月17日│││││││││文書罪│││││││││├─┼─────┼──────┼───────┤│││││││12│詐欺未遂罪│有期徒刑肆月│105年1月6日│││││││├─┼─────┼──────┼───────┤│││││││13│詐欺未遂罪│有期徒刑肆月│105年1月17日│││││││├─┼─────┼──────┼───────┤│││││││14│行使偽造準│有期徒刑肆月│105年1月17日│││││││││私文書罪│││││││││├─┼─────┼──────┼───────┤│││││││15│詐欺未遂罪│有期徒刑參月│105年1月17日│││││││├─┼─────┼──────┼───────┤│││││││16│詐欺未遂罪│有期徒刑參月│105年1月17日│││││││├─┼─────┼──────┼───────┤│││││││17│詐欺未遂罪│有期徒刑參月│105年1月17日│││││││├─┼─────┼──────┼───────┤├──────┼─────┼─────┼────┤││18│竊盜罪│有期徒刑肆月│104年9月30日││106年度審易│106年5月4│均同左│106年5月││││││││字第493號│日││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