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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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1號、108年度他字第5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口徑9×19mm制式子彈,是民眾拾獲扣案,持有該子彈之被告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罪嫌,但該被告身分不詳無法追訴,且該子彈送鑑認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民國108年10月18日刑鑑字第1080086755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是上開扣案子彈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扣案子彈6顆,鑑定結果其中5顆係制式子彈、1顆為非制式子彈,分別採樣其中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13頁)。尚未試射之3顆,亦應可認定具有殺傷力。
是本院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尚未試射之3顆子彈,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鑑定時試射之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1顆、制式子彈2顆,因均已試射完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