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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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蔡明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忠正 、 蔡青蓉 、 蔡明月 、 蔡忠文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5日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時,未表明上訴理由,於法不合,參諸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以利被上訴人能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提出答辯。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陳寶貴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