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陳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5年1月31日刊登太平洋日報,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月3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5年8月
3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附表: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88NX-0000000-0││1│33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0002││88NX-0000000-0││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