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請人 柯妙華保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保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僑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民國(下同)96年3月9日經授中字第0963474774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並經全體股東選任聲請人柯妙華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經查,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又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此於公司法第326第1、2項、第327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命令解散登記函、保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聲請人經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報紙公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送監察人審查後經全體股東同意之證明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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