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3號原告 侯敏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複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胡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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