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信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每筆金額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附表。
二、請陳明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