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刑事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1日晚間11時許│95年9月17日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324、5476號│同左│├─┼────┼──────────────┼──────────────┤│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5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53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6年5月14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標準│││├──────┼──────────────┴──────────────┤│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7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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