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債務人現有固定收入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20日。
(四)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五) 唐美貞 仍須列入債權人清冊,債權人唐美貞於何年何月何日借貸金額記錄與交付證明,及其身份證字號與聯絡方式。若債務人有顧慮,是否撤回更生聲請。
(六)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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