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50號聲請人 謝華德
林彥谷 李杰耕 相對人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顔志鼎 相對人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顔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原起訴請求(含擴張部分):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公司)給付謝華德新臺幣(下同)879,35
9元、林彥谷552,18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給付李杰耕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李杰耕減縮訴之聲明為台通公司應給付124,421元本息。第一審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並命訴訟費用由原告三人按比例負擔,謝華德、林彥谷、李杰耕各就其敗訴之642,187元、222,335元、106,078元部分提起上訴,則於第一審判決後,關於聲請人未上訴之其餘請求部分已先行確定。又聲請人復減縮上訴聲明為:現代公司應給付謝華德530,917元本息、林彥谷146,455元本息,台通公司應給付李杰耕17,827元本息,經第二審判決認上訴為有理由而就原判決部分裁判予以廢棄改判,且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現代公司負擔百分之98,餘由被上訴人台通公司負擔。據此,可知本件當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情形如下:㈠聲請人起訴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故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㈡聲請人謝華德等三人各237,172元、329,854元、18,343元本息之請求部分,遭第一審判決駁回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㈢除上開減縮及敗訴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由現代公司、台通公司分別負擔百分之98、百分之2。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暨減縮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詳見附表一、二;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編號│聲請人│(單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合計〈A〉│├──┼───┼──────┼──────┼─────┤│1│謝華德│7,210元│8,587元│15,797元│├──┼───┼──────┼──────┼─────┤│2│林彥谷│3,030元│1,823元│4,853元│├──┼───┼──────┼──────┼─────┤│3│李杰耕│830元│833元│1,663元│└──┴───┴──────┴──────┴─────┘附表二:
┌──┬───┬───────────────────┬───────────────────┬─────────────────┐│編號│聲請人│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B〉│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C〉│備註││││(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右同)│││├──┼───┼───────────────────┼───────────────────┼─────────────────┤│1│謝華德│⒈第一審訴訟費用912元:│1,945元│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111,270元:││││111270/879359×7210≒912│(計算式:237172/879359×7210≒1945)│000000-000000=111270││││⒉第二審訴訟費用1,488元:││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237,172元:││││111270/642187×8587≒1488││000000-000000=237172││││⒊以上共計2,400元(912+1488=2400)│││├──┼───┼───────────────────┼───────────────────┼─────────────────┤│2│林彥谷│⒈第一審訴訟費用416元:│1,810元│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75,880元:││││75880/552189×3030≒416│(計算式:329854/552189×3030≒1810)│000000-000000=75880││││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22元:││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329,854元:││││75880/222335×1823≒622││000000-000000=329854││││⒊以上共計1,038元(416+622=1038)│││├──┼───┼───────────────────┼───────────────────┼─────────────────┤│3│李杰耕│⒈第一審訴訟費用642元:│95元│⒈減縮請求金額123,830元:││││123830/160000×830≒642│(計算式:18343/160000×830≒95)│①第一審減縮35,579元(000000-0000││││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93元:││21=35579)││││88251/106078×833≒693││②第二審減縮88,251元(000000-0000││││⒊以上共計1,335元(642+693=1335)││7=88251)││││││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18,343元:││││││000000-000000=18343│└──┴───┴───────────────────┴───────────────────┴─────────────────┘附表三:
┌──┬───┬────────────────────┬───────────────────┐│││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編號│聲請人│(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右同)│【計算式:(附表一A欄所示金額-附表二││││【計算式:(附表一A欄所示金額-附表二B│B、C欄所示金額)×2%】││││、C欄所示金額)×98%】││├──┼───┼────────────────────┼───────────────────┤│1│謝華德│11,223元│229元││││【(00000-0000-0000)×98%≒11223】│【(00000-0000-0000)×2%≒229】│├──┼───┼────────────────────┼───────────────────┤│2│林彥谷│1,965元│40元││││【(0000-0000-0000)×98%≒1965】│【(0000-0000-0000)×2%≒40】│├──┼───┼────────────────────┼───────────────────┤│3│李杰耕│228元│5元││││【(0000-0000-00)×98%≒228】│【(0000-000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