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福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福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福亮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福亮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5日│99年10月3日│99年9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747號│99年度偵字第24677、26│99年度偵字第24677、26│││││214、27829、27830、│214、27829、27830、│││││29086號│2908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6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6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18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9日│99年8月27日│99年8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677、26│99年度偵字第24677、26│99年度偵字第24677、26││││214、27829、27830、│214、27829、27830、│214、27829、27830、││││29086號│29086號│2908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實├──┼───────────┼───────────┼───────────┤│審│判決│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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