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港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