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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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告 賴運興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 律師

複代理人 蕭依幀 律師

謝璨鴻 律師

陳柏瑜 律師

被告 董惷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蔣美龍 律師(即 董清林 之遺產管理人)

林進龍

林進興

林秀玉

林百同

林秀卿

林秀英

林進豐

林秀美

林進學

董翠燕

董翠娥

董翠琴

董麗卿

陳麗娟

董奕陞

董晉毓

董麗美

李足

陳林素華

林宗正

林金漣

林玉河

魏壽美

董淑惠

董淑珍

董錦貴

董淑媛

邱淑滿

林惠珠

林淑芬

林若鳳

林曉喬

李榮助

李金龍

李金發

李金福

廖林來

張芮菀 (兼 張政鑑 之繼承人)

周淑華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周敏華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張淑貞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陳月英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張玉玲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張又仁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林碧鴻

董賢儒

賴慶恩

賴慶龍

賴瑩真

賴瑩如

黃何碧照

黃德欽

黃沛洵

黃錦木

黃美鏈

黃宗智

黃宗榮

黃月嬌

黃宗禮

黃宗來

董明吉

蔡瑛瑞

蔡靜宜

董淑貞

董明智

董淑美

王秋雲 (已歿)

王彩玲

王惠君

王美玉

王錫堅

王秋緣

王錫暉

王秋涼

王錫麟

蘇財寶

蘇瓊玉

蘇財銘

陳肇俊

陳鈴茹

黃文進

李君達

李逸

李月霞

高月娥

劉淑卿

李宇文

高月英

高嘉勇

高月珠

王鏡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王祥

被告 吳韓淑貞

王瓊慧

王清相

王睿證

董逸生

王童寶金

王嘉葳

王宏佳

王轍愷

蘇龍飛

吳董錦

王世復

沈麗娟

吳采瀠 (更名前: 吳志潔

吳董華

吳維諒

陳明雲林昱志之 承受訴訟人)

林姿伶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翊恩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娃娃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書緯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書誼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昱宏 (已歿)

李素

蘇秋雄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宇軒 律師

顏碧志 律師

被告 吳林阿糖

吳董明

吳春鶯

吳董添

董敏卿

上1人之

訴訟代理人 朱林書豪

被告 林士貴

林川富

林美珍

林美璉

林美瓈

林淑釵

蘇雅鈴

吳林書

吳士凡

洪秀春 (即 林宗德 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佑 (即林宗德之承受訴訟人)

林昌毅 (即林宗德之承受訴訟人)

高家塗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由 高子熹 為被告高家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高家塗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2月29日死亡,本院遂於114年3月28日裁定由高家塗之繼承人高子熹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高子熹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347號事件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在案(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27頁),故高子熹既拋棄繼承,則本院前所為由高子熹為高家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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