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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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告 賴運興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 律師
複代理人 蕭依幀 律師
謝璨鴻 律師
陳柏瑜 律師
被告 董惷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廖林來 好
周淑華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周敏華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張淑貞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陳月英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張玉玲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張又仁 (兼張政鑑之繼承人)
陳 黃月嬌
杜 王秋雲 (已歿)
李逸
黃 李月霞
王鏡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王祥
被告 吳韓淑貞
林姿伶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翊恩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娃娃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書緯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書誼 (林昱志之承受訴訟人)
林昱宏 (已歿)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宇軒 律師
顏碧志 律師
被告 吳林阿糖
上1人之
訴訟代理人 朱林書豪
被告 林士貴
林俊佑 (即林宗德之承受訴訟人)
林昌毅 (即林宗德之承受訴訟人)
高家塗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由 高子熹 為被告高家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高家塗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2月29日死亡,本院遂於114年3月28日裁定由高家塗之繼承人高子熹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高子熹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347號事件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在案(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27頁),故高子熹既拋棄繼承,則本院前所為由高子熹為高家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