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郭力民 被告 曾奐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法官梁家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