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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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徐定榮 被告 徐吉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2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爰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1千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徐吉東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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