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温林吉妹 │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8年11月30日│2,600元│SC0000000│││││分行│││││├──┼───────┼────────┼──────┼──────────┼───────────┼────┤│002│星光國際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光華│99年1月5日│546,901元│AC0000000││││司廖文權│分行│││││├──┼───────┼────────┼──────┼──────────┼───────────┼────┤│003│萬濱企業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98年11月30日│33,465元│AB0000000││││司 黃瓊徵 ││││││├──┼───────┼────────┼──────┼──────────┼───────────┼────┤│004│國際優水生活有│第一商業銀行竹東│98年12月31日│7,300元│AA0000000││││限公司 羅志偉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