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0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被告甲○○被訴違反保護令部分,另由本院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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