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原告AW000-A11350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 律師
劉繕甄 律師
鄭琦馨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