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原告AW000-A11350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 律師

劉繕甄 律師

鄭琦馨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