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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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方振偉 被告 黃聖賢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于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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