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方振偉 被告 黃聖賢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