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3號再審原告 蘇子乾 再審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3,200元,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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