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台中市私立昇中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何欣怡 原告台中市私立昇仁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儀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台中市私立昇中文理短期補習班所請求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5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台中市私立昇仁文理短期補習班所請求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194,223元,依前揭規定,應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