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家任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77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朴簡字第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867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86號、104年度執字第406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4月28日,有該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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