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52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二樓)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死亡,開具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服務中心開具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印鑑證明各一份等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