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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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5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95年8月9日起執行羈押、自95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因家中雙親均逾80高齡,皆有心臟疾病,就讀小學之兒子並患有過動兒症狀,且伊已與前妻離婚,屬單親家庭,為善盡人父及人子之天職,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所述家庭方面之事由,並不符合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要件,本院審閱全案卷證,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