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0號原告佳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駿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駿霆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被告乙○○住所地亦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